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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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各规范台账管理等以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其中对各类VOCs治理工艺的治理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技术和装备要求:
1、废气进入活性炭吸附设施前应经过除湿处理,及时记录除湿剂更换周期、装填量、采购发票、转移处置时间及数量等。
2、喷漆工艺废气有应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进入活性炭处理设施前应去除颗粒物,同时记录并公示去除装置的装填量、装填日期,更换周期。
3、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废气停留时间不得低于3秒。
4、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法或光催化氧化法的(2020年8月25日前建成的),废气停留时间不得低于1秒。
5、采用光催化氧化法(2020年8月25日前建成的),必须安装多层光催化剂,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紫外灯管总功率不得低于8kw,废气在光催化反应停留时间大于1秒。
6、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排风罩口断面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0.6米/秒;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
7、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
8、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简。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论述排气筒数量和高度设置的合理性。
9、排气简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