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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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对某化工园开展走航巡查。发现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时出现VOCs高值点,执法人员随即带领走航车辆进入该企业厂区内进行检测,同时利用VOCs泄漏检测仪(红外摄像机)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查。
经现场勘察和确认,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5号车间P8排放口正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气体。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排放口进行了人工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放口外排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223mg/m、甲醇浓度为209mg/m,分别超出《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1中Ⅱ时段挥发性有机物60mg/m和表2中甲醇50mg/m标准要求的2.72倍和3.18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
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
一、废气排放常见问题有哪些?
1、有组织废气排放常见问题
是否对企业废气排放有监控措施,处理工艺是否合理,缺乏有效性处理的工艺会导致二次污染并且废气排放无法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足够的处理能力,若处理能力不足会发生超标排放或直排的情况,处理费用是否合理,若缺乏经济性,太高的处理费用会导致企业因成本过高而不运行或检查时才运行,容易发生平常收集的废气直排的情况。
2、无组织废气排放常见问题
装料、卸料、生产过程以及废水处理装置是否有收集设施,装置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
生产工艺是否合理,已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企业,需要关注是否完全收集,是否分类收集,处理工艺是否合理、处理能力是否充足、以及运行成本的经济可行性。
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
熔铸脱模废气催化燃烧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
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
3、防止泄漏,监控有效
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4、排放口规范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
汽配厂注塑废气催化燃烧
5、在线监测
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重点注意事项:
(1)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时要注意集气罩、废气管道、阀门、风机等是否完好,喷淋塔塔体(柜体)外观和气密性、喷淋系统是否正常。
(2)UV光解设备使用前应清理前置过滤网,检查电控系统是否正常,更换损坏的UV灯管。
(3)注意检查活性炭性状,结合使用周期及时更换。( 小贴士: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妥善暂存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