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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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工业企业不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会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这些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会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动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那么涉气(含VOCs)企业应该怎么做?面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怎么罚?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发现的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此次通报中所涉及的企业,有的拒不整改增设相关治污设备,废弃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有的治污设备“设而不用”形同虚设,在废物处理环节“偷工减料”污染大气环境。
督察围绕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紧盯排污许可、治污设施、达标排放、自动监测等关键环节。通过持续跟踪前期发现问题整改进展,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核查,推动地方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切实做好监督帮扶“后半篇文章”。
工业企业怎么做:
“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中强调,VOCs将成为空气质量改善指标之一。但目前我国VOCs治理工作仍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存在VOCs排放量变化态势不明晰、综合治理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无论是督察还是行动,涉气企业都成为重点关注对象,面对层层压力,企业又该如何做呢?
【01-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02-规范设置排放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03-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设备
【04-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05-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