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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中相关11条违法行为及相关处罚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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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中相关11条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如存在类似问题尽快自查整改。

1、车间门窗未密闭;

2、集气罩下吸力不足,达不到0.3m/s要求;

3、未在密闭空间内调漆作业;

4、车间内、喷漆房内、危废暂存间内油漆桶敞口放置,未密闭;

5、露天晾漆作业;

6、活性炭过滤棉应装未装;

7、活性炭过滤棉未及时更换;

8、UV光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

9、更换下来的过滤棉等危险废物露天存放,未按要求放入危废暂存间;

10、危废暂存间内活性炭过滤棉未使用密闭容器或密封袋存放;

11、违规设置旁路。

UV光氧设施

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处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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