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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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的VOCs废气的收集一般的通用要求或约定。
1、结合末端治理技术,精细化工废气应按酸性废气、水溶性VOCs废气、含卤代烃废气、高(低)沸点、高(低)浓度废气等进行分类收集。
2、纯颗粒物的收集系统应独立于 VOCs 收集系统,收集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当发生故障维修时,应同步停止生产设备的运行。
4、宜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并通过管道收集。
5、采用整体收集并且有人员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时,废气收集系统风量应同时考虑控制风速和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气流组织宜确保送风或补风先经过人员呼吸带,并保证空间内无废气滞留死角。
6、设置有采暖设备或空调的车间,废气宜优先采用局部收集措施。
7、废气排风量应纳入车间的风量平衡计算;对于有洁净度和压差要求的车间,压差控制应考虑排风量的影响。
8、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废气收集的管路系统宜设置用于调节风量平衡的调节阀门。
9、废气收集系统宜避免横向气流干扰。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