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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废气处理设备“闲置”,一案双查!罚款10万元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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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15日,诸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诸暨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收集与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导致污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和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因电力设施故障,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污水处理车间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

诸暨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同时,根据绍兴市局“一案双查”要求,诸暨分局同步启动对公司污染环境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评估,该公司需全额缴纳赔偿金13572元;并处罚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典型意义

“一案双查”指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追加赔偿的制度。本案中,该公司污水处理池产生的挥发性臭气通过加盖收集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臭气如果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有明显影响,也极易引发周边群众信访。本案警示企业,不仅要依法依规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更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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