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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先上车后补票不可行,处罚25万元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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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高新区(东南街道)执法人员对某机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工艺使用油性漆和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稀释剂,但其环评报告中要求喷漆工艺使用水性漆,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未重新报批环评;同时发现该企业在废气处理装置未建成的情况下,就已开始从事喷漆作业。

喷漆车间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分析】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57597元

标签: 喷漆废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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