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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废气收集与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赔偿金+罚款10万!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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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15日,诸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诸暨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收集与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导致污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和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查明 该公司因电力设施故障,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污水处理车间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故障

【处理结果】

诸暨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同时,根据绍兴市局“一案双查”要求,诸暨分局同步启动对公司污染环境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评估,该公司需全额缴纳赔偿金13572元;并处罚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标签: 废气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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