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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排放采样点布设、频次及时段要求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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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样点布设

1、 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采样点布设按GB 16297和HJ/T55的规定执行。

2 、对厂区内 V0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

        a) 排放 VOCs 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的,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监控点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有代表性的点位,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b)排放 VOCs 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的、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有代表性的点位,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二、采样频次及时段

1、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 1h 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以恒定流量(简称“恒流”)采样。采样罐采样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45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L,吸附管采样体积不小于 300m,注射器采样体积不小于 100m;或者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2、间歇性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气袋采气量不小于 10 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3、厂区内 N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604、H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个样品取平均值。厂区内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标签: VOCs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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